2004年全国汽车场地越野赛参赛车辆资格审验将按如下条款执行: 一、具有报名资格的车辆为四轮驱动,座位数不超过七个的轻型越野车。比赛车辆由报名人自带,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行驶证、牌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并在年审有效期内。行驶证中标明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必须与参赛车辆一致。要求车手在行政检验中出示参赛车辆行驶证,违者不能通过行政检验。 二、允许车辆进行安全改装。除轴距、轮距的改动限制在20厘米外,其他改装不受限制,但车检裁判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参赛。 三、不得额外加装任何形式的涡轮增压器装置(量产原车自带除外),原车带有涡轮增压器的排气量计算,按原车排气量分别乘以1.5(柴油车)和乘以1.7(汽油车)后的数值分组。 四、参赛车辆根据发动机排量分组: A组 3000cc以下(含3000cc) B组 3000cc以上至5000cc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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