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录取名次和奖励 9.1录取名次: 9.1.1拉力赛:每车基础得分100分。 9.1.2 在总发车、阶段或重组发车前,裁判将发给每部赛车一本时间卡。该卡注明每两个时间控制点间允许的行驶时间。赛手在依次抵达每个时间控制点时应交出时间卡并由裁判登记时间。在控制点交验时间卡并保证计时准确是车组成员的责任。 9.1.3 除现场裁判的修改或补充外,任何涂改时间卡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9.1.4 缺少控制点的登记时间或抵达总终点后未交验时间卡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9.1.5 如因车组成员的失误造成无法记录时间将按照以下处罚; (1)在发车点,取消比赛资格; (2)在终点,罚5分。 9.1.6 车组成员在赛前必须明确并遵循赛事的日程、行驶路线和时间等细节,违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9.1.7 发车的具体时间将在每部赛车的时间卡上写明。在总发车和每阶段发车时,赛车每迟到1分钟,扣罚1分。迟到15分钟以上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9.1.8组织者在比赛总发车前将确定1个发车区,车组成员应根据所要求的时间将赛车停放在发车区。 9.1.9 每阶段结束后赛车须统一停在停车区。总发车区和停车区严禁维修车辆和加油,违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9.1.10总赛段得分相加多者优胜最终排名,取前三名给予奖励。 9.2成绩公布: 9.2.1每赛段结束后90分钟之内公布成绩单,该成绩单需经赛事主管签字。 9.2.2初步成绩单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单,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单的申诉。 9.3 积分方法 9.3.1获得计时赛前15名的车手根据成绩排名获得积分,积分表如下: 成绩排名 积 分 成绩排名 积 分 1 25 9 7 2 20 10 6 3 17 11 5 4 14 12 4 5 12 13 3 6 10 14 2 7 9 15 1 8 8 6以后 0 10. 抗议和申诉 10.1.1报名者对赛事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其他报名者或车手的行为、车辆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 10.1.2只有报名者有权提出抗议。 10.1.3抗议须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委员会,并按规定缴纳抗议费500元人民币。 10.1.4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抗议费由败诉方承担。 10.1.5不接受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抗议。 10.2申诉: 10.2.1报名者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申诉。 10.2.2申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2日内向组委会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10.2.4组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诉书后1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 组委员对争议事件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11.其它 11.1如赛事期间参赛车辆发生碰撞,自行协商处理。 11.2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 11.3本规则最终的解释权属组委会。 12:标志牌 标志外圆直径为70厘米,标志板为边长90厘米的白底正方形 红色卷旗标志牌,位于发车点 红色终点标志牌.,位于pc点 红色格旗标志牌,位于冲刺点 红色终点标志牌.,位于终点 13:车身广告 车手必须按照织者的要求粘贴广告,允许在组织者规定的广告位置之外的车身上(包括车顶)粘贴个人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