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是一座民风淳朴、英雄辈出的城市。2016年以来,全市依法确认见义勇为人员1486人,通过人民群众见义勇为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099人,破获各类案件1026起,挽回经济损失282万元,抢救群众生命143人。
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义、尊崇英雄的氛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哪些内容?如何充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修法背景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救助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满足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重要要求,适应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构建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王泽庆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三十六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增加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进一步突出了“义”和“勇”的特点;二是将见义勇为的确认主体,修改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三是增加了通报嘉奖的奖励措施,设置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群体和见义勇为模范或群体的荣誉称号;四是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坚持优抚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加强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五是增加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六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陷、报复,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条例明年起实施
更具可操作性 更有利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准确界定见义勇为,将见义勇为与普通的好人好事区分开,更有利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将“不顾个人安危”修改为“挺身而出”,进一步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
见义勇为行为由协会改为由公安机关确认,更具权威性严肃性
新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和表彰
新条例在医疗、就业、生活、安全、救助等方面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从严惩处报复见义勇为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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