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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骂所谓的宋大嘴!愤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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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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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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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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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2: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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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2: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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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2: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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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2: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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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2: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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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可可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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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2:0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428越挫越勇!但重要的一点,一定要搞清楚:“勇”背后有什么可以支撑?!仅仅凭信念是办不到的!该总结的,该改正的,该坚持的,甚至该妥协的,缺一不可!我们都希望看见428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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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6:39 | 只看该作者
其实,428就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宋大嘴们就是“市井习俗”的代表。
淡泊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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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8:42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谁也不代表谁哈,不喜欢被代表哦
8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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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9:16 | 只看该作者
428一直是我的梦,只要428还在,我的梦依然!
头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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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2:57 | 只看该作者
有错改,不错防,不存在什么金钱利益关系,啥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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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25 | 只看该作者
“428运动”必须从《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 》上掌握好选择路线的尺度,特别理解透彻下面一段话: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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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27 | 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

2011年05月12日 07:13:17  来源: 人民日报

      醉驾入刑的执法关键,在于使每一个醉驾者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
    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驾入刑不在于给醉驾司机多重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者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如何做到这一点,如何保证醉驾查处与审理程序的正当性,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两全其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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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9:38 | 只看该作者
经典,经典
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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