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疯狂脚丫 于 2018-4-8 19:57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职业: 地址:联系方式:(建议留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2018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决定处以贰佰圆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停止向信用中国网的推送_。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警号:XXXX)在XXX路XX路西约5米处,看到申请人驾驶车辆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越野车临时加装的车顶行李箱后,认为与行驶证照片不相符,做出编号为:XXXXXX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不当,申请人并不构成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触犯,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行李箱的情况(详见附录具体数据和图片),显然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被申请人(警号:XXXX)在未对申请人的行李箱尺寸大小进行测量和拍照取证的前提下,即以与行驶证照片不相符为由做出处罚决定,这与事实不符,且处罚程序不当。
第二,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二、加装防风罩、小客车车顶行李架及根据自身爱好更换倒车镜,加装大尺寸天线、灯具保护罩、增加外车身彩饰,以及加装水箱、工具箱、副油箱、备胎架等行为,尚不属《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加装的行李箱是装载货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装在行李架上的货物,而不是车身或者车架的改装部分,并没有对车身或者车架造成更换或者变更。被申请人(警号:XXXX)引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条不当。
综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核实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停止向信用中国网的推送。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XX
2018 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书副本1份;
2. 行李箱技术参数1份
3. 加装行李箱的车辆照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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