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石家庄市环保部门为配合地方gov-ern-ment限行或为拉动经济而推行机动车排放身份认定的黄绿标措施,全国范围广泛采用的依据是环保部(2009-87)号文(以下简称87号文)。(注意:该文只是一个内部文件,在立法上连规章都不算,更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并不具有广泛约束力),我们姑且先不谈(87)号文的时效性(文件都是有时效性的,该文件是09年为拉动内需而出台的)就从四部委(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的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私家车无使用年限的限制,新规定通篇没有涉及“老”、“旧”机动车和“高污染车”的概念,只是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行报废。在环保部的黄标车政策下,这个文件等于废纸。 所以环保部门定义的黄标车(主要是所谓“老”、“旧”“高污染车”)把车辆按年限划为排放合格和不合格而不是按实际的检测结果,为gov-ern-ment限行提供依据剥夺这部分车的路权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部保养到位的私家车寿命达到50年或更长,那多少年后算老旧机动车呢?!
一:浅析黄绿标:
绿标:87号文第七条定义:点燃式发动机达国1及以上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达国3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关于未达上述标准问题,后文阐释)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车辆进行黄绿标的区分,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争议在于:A、判定车辆实际排放应当依据定期环保检测的实际结果来,而不是按照87号文件的先看目录、再看时间、最后看技术结构。也就是出身论来决定黄绿标。B、要容许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达到国家标准,而这一条在实际上被视为非法改装或即使改造到排放为“0”都依然是黄标。对于机动车排放来说《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唯一的法律级别的文件,只有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有释法权,环保部没有释法权。所以出身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各地方gov-ern-ment往往在决定地方排放限制时,大大超越国家标准,依据环保部的行业标准(HJ/T240-2005和HJ/T241-2005)来制定排放标准。这样不但使许多能达标的所谓黄标车不能达标,而且使许多绿标车也一样不能达标。这种做法的险恶就在于,给了环保部、地方gov-ern-ment一个脱离国家法律的权利和机会,随时可以通过提高标准来杀死大量的私家车。这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但是却被置若罔闻。有一个特徵就是:凡是这样搞的地方,均视排放标准为一级国家机密,打死不会说的。 3、这种工作,全国都在推进,但是能搞得好的城市都有自己独到的经验。A,尊重历史和公民的财产权,容许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达到国家标准。B、尊重事实,按实际排放来发标。只有那些推崇强权和恶法的的地方gov-ern-ment,才会既不尊重历史也不尊重事实。 但是各地环保部门在实际认定中却根据内部的一个环保达标目录而不是实际排放的检测来认定,导致很多实际检测完全合格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车因为目录划归高污染车而被戴上黄标车的帽子被限行。 最可恶的是,明明是强制报废,可是采用限行的说法,这样可以不再付出国家鼓励淘汰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可以任意对公民财产巧取豪夺而依然冠冕堂皇。
那么黄标的标准是什么?结合之前(87)号文给黄标套用的国0标准(此为杜撰的标准,国家标准里面没有),到现在石家庄车管所给车主发的黄标上写未达国1标准(国1是目前国家强制标准,如未达国1将不允许上路行驶)。所以黄标车实际只是环保部门手里自己的一个针对新车的所谓环保达标目录,牵强的认定谁合格谁不合格,概念模糊自己都没有高清楚的一个怪胎就这样堂而皇之的在全国大范围推进,严重的侵犯了广大合格车主的权益! 石家庄市环保局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他们不懂,而是有意为之。脱离了法律的限制,可以任意释法和制定标准,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强势部门。可以尽可能的杀死大量私家车,而不用担心任何赔偿,老子天下第一;地方gov-ern-ment可以假环保之手,加上限行,搞出煌煌政绩。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二:关于在用机动车(已注册登记的)尾气(污染物)排放现有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gov-ern-ment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2013年新颁布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三种情形规定: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三)目前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唯一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285-2005》(简单说汽油车是国1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05》(柴油国3标准)
按上述两项法规对在用机动车的管理规定,都是必须分别达到这两个国家标准,否则不允许上路行驶或者强制报废;所以每位车主在车辆年审(同时测尾气)检测达标合格后会拿到一张环保合格标志,不同的是部分车主被黄标了!!!
现在回到我前面的问题:根据87号文:点燃式发动机达国1及以上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达国3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请问:黄标发给尾气排放达不到国标连上路行驶资格都没用或者应该强制报废的车有什么意义和必要?!而黄标实际上又是以环保合格标志的名义发给了广大合格合法的车主了,各地gov-ern-ment又根据环保宣传的黄标是高污染车进行限行,直接侵犯了广大合法车主的权益!如此行政违法,乱作为的侵权行为理应停止。
备注:以汽油车执行的国1标准为例,国家第一阶段标准中涵盖了1995年以前生产的汽车一个排放标准,1995年及2000年以后到现在的一个标准,简单说就是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规定的在用车只要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是用18岁年轻人的健康指标去要求80岁的老人),就可以上路行驶。这也是国家立法层面考虑得很周全的地方,地方gov-ern-ment和个别部门不能因为政绩就不遵守法律,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85-2005 GB3847-2005》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发
(2009)87号文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毋庸置疑,石家庄市的地方政策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石家庄市gov-ern-ment限行政策强行剥夺公民私家车的行使权和路权也是 违反《物权法》的。有消息称,今后满12年的汽油车以及柴油车一律视为黄标车,直至2019年 前把所有的国二排放的车全部予以淘汰。真的不知道这样的政策出台后会引起怎么样的社会反映,目的究竟何在????????是为了节能减排目标还是为了 保护省会天气质量,最后还是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呢??????????这么多年多少运转良好的企业为了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而关门停产,多少人为之流离失所,可是雾霾为什么越来越猖獗了,能归结到汽车尾气排放的原因去吗????????石家庄作为全国省会城市发展最慢的的地区,我们是什么收入水平呢,老百姓养个车谈何容易呢?如今强行报废黄标车只给2000元 ,这些政策的出台 丝毫没有考虑社会底层的感受和生存压力。北京作为首都对于化油器车只要加装三元催化排放达标即可,仍然有化油器车跑在长安街上,长春,天津,西安等城市都实行的是“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利民措施和政策,我们石家庄发展的这样慢,gov-ern-ment部门不该反省一下了吗?之所以反映环保部门的违法监测认定行为,就是 提醒gov-ern-ment部门不能在违法法规作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