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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大家帮助理解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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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打个比方,某车主在高速上正常行驶(没有超速等违法行为),将突然横穿高速路的路人(并非主动寻短见)撞s,车主应该是无过错吧。

    假如按规定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共45万。车主保险齐全,三者商业险保了20万。

    对七十六条规定的两种理解,大家看看哪种正确,或是都不正确。

   

    一、是不是先由保险公司用交强险赔11万,剩下不足部分,也就是34万部分,机动车主再承担10%,也就是3.4万,通过商业险赔偿。。

    二、机动车主一共承担损失的10%,也就是4.5万的赔偿,通过交强险来赔偿。

    个人觉得,应该是第一种。如果是第一种,那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无过错把人撞没了,交强险的11万肯定是要赔偿了。

   


(转载自易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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