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赛事标准名称
1.1 本次锦标赛的标准名称为“XXX”杯2005河南省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
2. 比赛形式
2.1 比赛均为单车竞速。按车手驾车通过规定赛道的时间累计加罚时间,排序评出比赛成绩。
2.2 比赛必须在白天进行。
2.3 车辆通过设有障碍的赛道平均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
2.4 河南省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分别设A组和B组。
2.5 障碍内容:鹅卵石路、楼梯路、沼泽地、纵向“V”谷、35度陡坡、38度陡坡、连续峰陂、石障路、单边桥、双边桥、湿地、左侧倾坡、右侧倾坡、“S”沟、沙地、木桥、浮桥等。(具体内容以赛事公告为准)
3. 参赛车辆资格及分组
3.1 车手资格:
3.1.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执照。
3.1.2团队报名须持有相关证件或介绍信。
3.2 车辆资格:
3.2.1四轮驱动,座位不超过7个的轻型越野车。
3.2.2参赛车辆根据发动机排量分组比赛,分为:
A组:3000CC以下,(含)
B组:3000CC以上至5000CC以下。
3.2.3比赛车辆由报名者自带,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2.4允许车辆进行安全改装,除轴距、轮距的改动限制在20CM以内,其他改装不受限制,但车检裁判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参赛。
3.2.5不得额外加装任何形式的涡轮增压器装置(量产原车自带除外),原车带有涡轮增压器的排气量计算,按原车排气量分别乘以1.5(柴油车)和乘以1.7(汽油车)后的数值分组。
3.2.6必须携带不少于一个2公斤的灭火器,需固定在副驾驶位置附近。
4. 日程安排
2005年4月8日巡游,2005年4月9日预赛,2005年4月10日开幕式、预决赛、决赛。
5. 报名及费用
5.1 报名人对车手、维修人员和其他所有随行人员的全部行为负责。
5.2 报名人必须遵守并依照中汽联颁布的相关规则、本规则及组织者颁布的其他补充规则、公告、通知等文件。
5.3 报名人必须如数缴纳报名费。
5.4 报名人必须清晰完整地填写及签署报名表,并要求参赛车手一同签署,不得替代。报名表是本人代表所有参赛车队人员与组织者签订的参赛契约。
5.5 组织者有权不声明原因拒绝接受某位报名人或车手的报名。
5.6 车手报名费 接受组织者广告 300元人民币(含150元保险费)
不接受组织者广告 800元人民币(含150元保险费)
副驾驶员报名费 150元人民币(含150元保险费)
6. 保险
6.1 赛事组织者将为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车手投保不低于人民币八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和二万元的医疗保险,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6.2 组织者为本站比赛投保公众责任险。
6.3 保险期限为从第一天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或退出或除名时止。
7. 参赛车手的义务
7.1 参赛车手必须遵守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否则取消比赛资格。车队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将可导致其参赛车手受到最重至除名处罚。
7.2 车手比赛时必须戴头盔和手套。这些护具必须符合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有关规定,严禁穿着混纺或化纤质地的服装比赛。
7.3 车手比赛时必须沿赛道指示方向行驶。以任何形式逆向行驶者,将被除名。
7.4 车手比赛时必须按顺序通过障碍。以任何形式违背通过障碍顺序或者以任何形式部分地或完全地回避,绕行障碍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7.5 冲过过终点线后不减速行驶者取消比赛资格。
7.6 出停车场、维修区和通行路线不减速慢行者取消比赛资格。
7.7 严禁在检录区、等候区、发车台、赛道、冲刺点、停车登记点和维修区加油,违者取消成绩。
7.8 比赛期间严禁车手和副驾驶员使用任何无线通讯设备,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7.9 领航员可以在发车点和冲刺点之间的比赛路段中下车引导车辆,严禁副驾驶员身体接近车辆进行推、拉、压、扯等动作。领航员下车进行引导和自救时,其生命安全、伤残风险均由车手和报名人完全负责。
7.10 车辆通过障碍时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允许使用自救工具(防滑板≤1.2米,宽度≤0.3米、千斤顶、铁锹、绞盘)。车辆检录时需向裁判出示自救工具。
7.11 发生重大险情,造成车辆、设施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者取消比赛资格并依法承担应有的责任。
7.12 车手有义务维护组织者、赞助商的利益,有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比赛的正常秩序和处理同其他车队的关系。
7.13 车手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任何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伤害、谩骂中伤,恶意阻碍它人参赛等。组织者有权根据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制定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7.14 组织者将在赛前安排车手大会,车手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如缺席,取消比赛资格;如迟到(以赛事主管宣布开会的时间为准),在资格赛成绩中加罚30秒。
8. 比赛
8.1 车辆维修:
8.1.1赛车在赛道上不得接受任何外力帮助,包括接受维修工具等。接受外力帮助者将被除名。
8.1.2赛车的维修必须在组织者制定的维修区进行。
8.2 车手分组及发车顺序:
8.2.1车手根据驾驶车辆的组别进行参赛。
8.2.2比赛从低排量组别开始,先进行A组的比赛,后进行B组的比赛。
8.2.3参加预赛的发车顺序由排位赛成绩决定,成绩优异者最后发车。
8.2.4参加预赛的发车顺序将在车检后公布,初步发车顺序表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发车顺序,不再接受任何关于车手资格、车辆资格和发车顺序的申诉。
8.2.5参加决赛的发车顺序由预赛成绩决定,成绩优异者最后发车。
8.3资格检验:
8.3.1车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检验。
8.3.2必须出示以下证件:
有效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
●当年有效的身份健康证明;
●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保险单据;
8.3.3未能通过行政检验者不得参赛。
8.4 车辆检验:
8.4.1车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车辆检验。
8.4.2组织者有权禁止被视为不安全的车辆参赛。
8.4.3车手必须向组织者交验:
●参赛车辆,并按规定粘贴比赛号码和组织者广告;
●按要求穿着的赛服、头盔和手套。
8.4.4未能通过车辆检验者不得参赛。
8.4.5组织者有权在比赛期间对任何车辆进行抽检。
8.5 检录:
8.5.1检录区指一个直接与发车台连接的控制区域,检录区应该能停放10台车辆。
8.5.2车手必须按照正式发车顺序表规定的检录时间到检录区入口报到。
8.5.3车手迟到五分钟,按弃权处理。
8.6 发车:
8.6.1车手在裁判员的引导下上发车台,在发车台上不得熄灭发动机。
8.6.2发车10秒前,裁判出示10秒牌,随后以倒数5、4、3、2、1的方式挥旗发车。
8.6.3发车间隔为6分钟,最大允许时间为10分钟。
8.6.4发车严禁抢跑,抢跑一次罚时10秒,抢跑两次取消比赛资格。
8.6.5自裁判员挥旗发出发车信号后,20秒未能发车者视为退出比赛。
8.7 裁判与旗语:
8.7.1在赛道中分设下述裁判组:
●检录裁判组
●发车裁判组
●路线裁判组
●计时裁判组
●终点裁判组
8.7.2裁判使用下述旗语:
黄旗:警告车手减速
红旗:比赛被意外中止/终止
绿旗:发车旗
黑白方格旗:到达计时冲刺点
8.8 计时
8.8.1比赛使用手动计时,时间记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8.8.2车手通过赛道进行计时测试的最大允许时间为10分钟,即:自发车计时开始,必须在10分钟内通过终点。否则,将被视为退出比赛。
8.8.3赛车在通过冲刺点的瞬间,裁判将作一个时间记录,通过终点线后,赛车应立即减速或听从裁判指挥退场。
9. 成绩评定和名次奖励
9.1 成绩评定:
9.1.1无论预赛还是决赛,车手在每场比赛中只有一次机会驾驶车辆通过赛道进行成绩计时。
9.1.2通过赛道的时间与罚时之和为本场比赛的总用时,同时也作为成绩,总用时少者优胜。
9.2 成绩公布:
9.2.1每场预赛、决赛结束后45分钟之内公布本场次的初步成绩单,该成绩单需经赛事主管签字。
9.2.2初步成绩单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单,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单的申诉。
9.2.3为鼓励女车手参赛,各组别凡有4名参加取第一名,超过五名(含)前三名将获得巾帼杯奖。
9.3 奖励
9.3.1锦标赛奖励
每组前三名获得者设置奖金或同等价值的物品,奖金金额不得高于:
每组第一名奖杯和30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每组第二名奖杯和20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每组第三名奖杯和10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10. 抗议和申诉
10.1 抗议:
10.1.1报名人对赛事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其他报名人或车手的行为、车辆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
10.1.2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10.1.3抗议需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委员会,并按规定缴纳抗议费500元人民币。
10.1.4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抗议费用由败拆方承担。
10.1.5不接受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抗议。
10.2 申诉
10.2.1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申诉。
10.2.2申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三日内向省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10.2.3申诉书应有申诉人或授权人的签名,连同人民币两千元一并递交河南省汽车摩托运动协会。
10.2.4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省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对争议事件的裁定为最终裁决。
11. 其它
11.1 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
11.2 本规则最终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汽车摩托运动协会。
11.3 本规则依照《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比赛规则》制定。如有抵触,以《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比赛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