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大家都在很多时候都轻易的忘掉了一些事项,这里也帖上吧。善意的提醒,希望大家也别太在意。 1,《互联网电子公告系统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一旦发现有上述内容的言论,网站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是强制性规定,是网站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违反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案例:原告张某,网名“红颜静”;被告俞某,网名“大跃进”。2001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BBS上发布侮辱她的帖子,遂向南京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相互认识并了解对方的网名,且原告网名也为其他一些网友所知悉。在这一情况下,双方的网上交流已变为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网友间的交流,因而不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被告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因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种案子现在已发生不少,善请大家少些不必要的麻烦为妙。 另外,还要注意自己做好证据保全,别到时候抗辩无方。 BTW,认得咱的别忘了联系,可以帮你介绍个好律师,打折就不能啦。 ![](static/image/smiley/em/em02.gif) ![](static/image/smiley/em/em02.gif) ![](static/image/smiley/em/em02.gif) ![](static/image/smiley/em/em02.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