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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发动机缸体开裂带来了什么?——个人意见供参考,希望和朋友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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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有点事情要出去和没有完全想清楚,到底给我们用户带来了什么,所以先到这里。

把文件和解释贴上来,供朋友们参考。自己也没有接触和做过这类事情,希望和朋友们一起学习探讨。

另一个帖子的链接:

维特拉缸体开裂”的问题!补图、通知、看法!!!

http://bbs.fblife.com/thread_3386954_1.html

[ 本帖最后由 bd1cl 于 2014-6-10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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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1:3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我不知道是否是笑话,论坛转载国务院令都不允许,提示里面有非法字符。只转载到第九条,朋友们有兴趣可以查询一下。


长知识了,原来是WJ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WJB
                              2012年10月22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bd1cl 于 2014-6-10 11: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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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1: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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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不再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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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1:45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suzuki-china.com/news/details/98

看了铃木中国的官网关于吉姆尼的召回,注意下面的内容:

投诉情况
中国国内报告件数1件、事故0件、人员伤亡情况0件。

我认为有必要去投诉到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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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1:47 | 只看该作者
顶起,这次这个裂纹事件不是咱们万能的军友可以自己DIY解决的,若能还要他铃木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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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bd1cl 的帖子





解读中国汽车召回制度
http://auto.china.com/zh_cn/dong ... 00302/15836265.html



解读中国汽车召回制度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03月16日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经过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相信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认定:国家将设专家委员会
   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车商隐瞒缺陷:罚!
   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解读:召回不等于退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如2003年发生群发性故障的几种车型,都是技术含量十分高的汽车产品。
   提示:消费者不承担召回费用
   缺陷汽车召回,是否要消费者承担一定费用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召回对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
   同时,企业的召回活动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整个召回过程中要给予监督和指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前期技术准备、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方方面面,需要国家专项财政予以支持。
   上报:消费者对汽车缺陷的上报
   1) 如果条件允许,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车辆交给制造商指定的维修站进行诊断和维修。
   2) 如果您认为该问题可能影响安全,应立即将此问题的详细情况报告给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http://www.qiche365.org.cn/index/complain/com.htm),并查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问题实施召回。
   3) 除了向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投诉外,还应当将此问题报告给汽车生产商。
   4) 如果该车型正在进行召回,您应当尽快将车开到制造商指定的地方,制造商将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为您免费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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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1:53 | 只看该作者
全力支持维权。不论是否在召回范围内!
御铃军 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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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1:56 | 只看该作者
扎西老师写出了车友们的心声!虽然我的缸体不在这个范围,但是还有点担心。至于涨紧轮寿命短和传动轴油封问题我已经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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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1:58 | 只看该作者
好贴!顶!

正好处于我即将购买维特拉的关键时刻!我们要为自己正确权益,合理的权益,要了解真相,安全用车!
御铃军1989 BG7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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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16 | 只看该作者
好贴!顶!
必须要维护维特拉用户的正当权益,铃木必须给个说法,该召回就召回!
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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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33 | 只看该作者
虽然限定了时间段,但谁又能保证后续生产的发动机就没有瑕疵?或许只是我们10年以后生产的用户使用强度不够还没有遇到这个问题,但并不代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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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3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维特拉的确不是省心的车。铃木公司应该要配合用户解决问题,否用户是应该有反弹动作的。
小红牛 京东-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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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36 | 只看该作者
顶起,希望铃木拿出诚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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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42 | 只看该作者
那个VIN发动机编号清单怎么还没有公布呢?很想看到这个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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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59 | 只看该作者
招回是小,我在想直接退车。并且赔偿我们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御铃军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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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06 | 只看该作者
准备下手的时候,忧郁了。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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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32 | 只看该作者
丰田章男去米国飙泪道歉,忙不迭的送上巨额赔款,不是丰田更有良心,是他们和米国打交道早,知道米国法律一旦触犯,是要动真格的依律为人民服务的。

铃木中国的盲人式存在感,可以肯定,是因为有熟知中国国情的汉奸式雇员有恃无恐所造成的。合资车的什么有毒材料、各种减配加价,都是真正的中国人在出谋划策,汗马之劳。上海车友出问题,从日本飞过来的技师进行诊断,个人还是宁愿相信铃木还是有一定诚意的。

铃木寄托了希望的长安铃木4S体系一塌糊涂,导致原本能轻松解决的问题,一拖再拖,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会动摇他们在国内的微车地位的。

综上,我会坚定支持扎西德勒和各位同学的维权诉求,不仅仅是个人利益,这也是关系到广大同胞用户的切身合法权益的事情。只要压力到了一定程度,这些国人的败类和铃木的选择性麻木,是会付出代价的!别忘了,咱们伟大的D严打起来,是不会手软的。
H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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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35 | 只看该作者
看完扎西的几个帖,有一种坐以待毙的感觉。

俺现在的情况是09年7月出厂的2.4, 公里数接近15万。 不知道下面该咋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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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楼 古德里安 的帖子

你的情况绝对具有代表性!
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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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3:47 | 只看该作者
古德里安于 2014-6-10 13:35 发表在18 楼

看完扎西的几个帖,有一种坐以待毙的感觉。

俺现在的情况是09年7月出厂的2.4, 公里数接近15万。 不知道下面该咋整呢?

将军咱们两个都是09年的一样,我公里数9万。现在迷茫想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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